2012年7月13日 星期五

台北市文化局函文自來水公司租借問題


本臺圓山微波站開工時程協商案

事  由:本臺圓山微波站開工時程協商案
時  間:101717(星期二)上午09:30-11:00
地  點:本臺4樓大會議室(407)
主  席:孫主任秘書文魁
出席人員:
     工程部-王經理、黃副理、全組長、林永豐副組長、姜子琴工程員
          行管部-陳經理、何資深專家、法務劉志華先生
          廠 商-王世昌建築師、昶和機械有限公司相關人員(煩請工程部通知


會議記錄:

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會議紀錄
 會議時間:101717日上午09:30
會議主題:圓山微波廣播塔興建工程開工時程協調會
 
地點: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四樓會議室   
 
主持人:朱副總臺長康震
出席人員:如簽到表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紀錄:姜子琴        
一、朱副總臺:
依會議程序先請廠商代表提報。.
二、昶和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周庭總經理:
    1.本公司以往承包陽明山竹子湖衛星電臺之施作法,是儘量不用流籠,有塊平地僅用吊車吊至半途,使用捲揚機拉至現場,事後將草坪及雜物清潔即可。北市府大地工程處成立後,步道不能破壊、樹木上及草地上不能施作,限制很多。
2.本公司標得本案後,即與保齡球場旁空地地主,萬家香吳家洽談借地架設索道事宜。對方提出25萬月租,我們皆同意,但一直拖延至五月份,吳家仍未能簽訂租約。
3.目前我們覓得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旁之土地,因地上物涉及古蹟,正與自來水事業處、北市文化局、林務局羅東林管處、大地工程處等相關業管單位協商洽辦中。
三、昶和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世宗襄理:
1.借用自來水事業處陽明營業分處旁之土地有古蹟之事,文化局已回函,現施工計畫書已完成,現正進行索道纜線位置勘查及測量事項。
2.我們已赴宜蘭與林管處報備,變更索道位置將另行申請。
四、工程部王啟珉經理:
    1.陳襄理提到自來水處土地有古蹟,可以用保護的方式,土地租用是否有問題?
    2.若同意租用該處土地,原先向羅東林管處申請吳家土地架設索道,現變更施工路徑,是否要重新申請?
    3.原先規劃用你們的機具,在半山腰可將物料吊上去。若萬家香及自來水處土地皆無法取得,評估用大型吊車,回歸到原先的想法,是否可行?
五、昶和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周庭總經理:
    依大地工程處政策規範,我們陳襄理去大地工程處協商過,因涉及水土保持、步道不能碰壞等限制,現在已不可行。
六、昶和公司陳襄理:
1.
古蹟問題與自來水厰主委協商過,主委表示原則上不同意,若要承
   租,開會再討論。現請索道架設廠商測量路徑,不通過古蹟上方,若路徑無法避免要通過古蹟方上方,則以鷹架及外部保護方式處理。
    2.土地承租與林務局研討過,原申請使用二個地號,現僅需一個地號,
      我會重新繪製變更位置圖。同一個文變更申請較單純。
七、工程部王啟珉經理:
    央廣方面希望一切合法化,以免施工後被勒令停工,再去申請,浪費時間。
八、昶和公司陳襄理:
     我們正製作施工計畫書、繪製位置變更圖,會重新提出申請。
九、總務組何瑞榮專員:
1. 本臺協助你們取得林務局同意借用土地架設索道,但至今尚未開工,走到採購法,對你們不利。有關工期如何計算,實際開工日期,請並正式行文給王建築師及本臺說明,以確保雙方權益及釐清責任。
2.本臺上級機關文化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已多次來電關切本案進度,另公共工程委員會標案管理系統網站,本案登錄預定開工日期為61,經本臺傳真稿函請工程會申請核准後,改為91開工,請昶和公司全力投入本案。
八、工程部王啟珉經理:              
1.建造執照是否有期限問題。
2.開工核准但未實際開工,有否有期限問題。
3.林管處核可使用土地,有否土地使用期限問題。
九、昶和公司陳襄理:
    1.申請建造執照已達開工標準,我們未正式開工。執照尚有半年期限,到期會辦展期。
    2.林管處核可使用土地無使用期限,但施工完畢後,塲地要恢復正常。
十、王世昌建築師:
 1.往後協調會,議題要先訂下來,會後的資料會放在我的部落格上。
 2.開工期限問題,取得執照後,六個月內辦開工,可展期一次,一次三個月,九個月之內一定要開工。若有特殊原因,仍可申請展期,但會被處行政罰鍰。
 3.臺內安排九月一日開工,請昶和提出自九月一日之「工程進度表」出來,依「工程進度表」我要製作材料查核總表,依工程進度一個月前材料樣品送驗。
4.我們也看到昶和很努力去辦理土地的取得,本工程是有難度,新法令綁手綁腳,請昶和將人力、物力、時間調回來,全力投入本案。
5.我有一項建議,本案起造人有一半是北市府(水利工程處),請昶和提出需求,以市府公部門對公部門是否方便協助。
6.昶和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?
十一、昶和公司陳襄理:
替代方案是圓山俱樂部之停車場上去,我們勘查過,到山腰2/3處,必須設搬運中繼站,該處位置不是很好。我們會儘快將自來水處土地處理好。
十二、工務組全宏寶組長: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北市府核定開工日期為10151日,但從101331日起計算工期300個日曆天,至明年1月完工。91實際開工, 仍無法在明年1月完工。
十三、法務劉志華專員:
1.從政府採購法得標的案子,會受到政府採購法的約制,因條文有強制性,希望履約能很順利。我們協調及發文相關業管單位, 我們願意,但要釐清不是我們法定的義務。如果履約不順利,會產生法律的責任,以法律的術語來說,可歸罪於昶和公司。
2.本案延宕多時,你們工程很多,未全力投入本案,應移入全力辦理本案。
3.我們接到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公函,有關瑔發加油站聲請假扣押170萬元,若未處理排除掉該案,對我們會造成法律上的困擾。
十四、昶和公司王總經理:
     依我的計法,對方尚欠我3千多萬元,目前計價尚未完成,我也不希望扯到央廣。你們可以回復法院,南部的案子和本案不相關,一案歸一案,不要併案處理。
十五、法務劉志華專員:
     我們不須要管到瑔發和你們的案子,我們必須聽法院的執行命令。
         該假扣押案尚需法院裁決,我們希望與本臺的契約能履行成,完成債權,也希望瑔發的案子能儘速解決。
十六、工務組林永豐副組長:
1.王總財務問題,但第一期工程款未領,是否會影響到採購鋼材。
2.自來水事業之土地有古蹟,明知有雷區, 為何還要去踩雷區。
   十七、昶和公司王總經理: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一期款工程款未領,將配合銀行貸款,不會影響到採購鋼材。.
十八、主席朱副總臺長裁示:
1.     昶和公司承攬工程的經驗很多,請全力投入本案。
2.     取得施工所需土地是廠商的責任,為順利開工,基於情感我們給予協助。
3.     請昶和於10個工作天內,提出施工計畫書函送自來水處及文化局。85前,應取得自來水處肯定答復。
4.     若自來水處土地無法取得時,以另覓土地及人工搬運。85以人工搬運立即處理,前置作業可用人工開挖。
5. 請昶和陳襄理每周一,以e-mail方式將上一周辦理事項、工程進度等相關資料寄給本臺相關人員。
6. 依公共工程委員會標案管理系統,以民國10191日為開工日,並計算工期。
十九、散會。